Wednesday, March 11, 2009

论摄影的伦理——On street photography

最近看到一个关于Bruce Gilden的讨论的帖子。很短的时间内就变得非常长。因此引发了对自己一直以来对摄影的伦理,乃至艺术的伦理和合法性的一些想法的做一个总结和概括的念头。遂有此文。





Oscar Wilde在他的名作"The Picture of Dorian Gray"的前言里写过这么一段话:There is no such thing as a moral or an immoral book. Books are well written or badly written. 我觉得这句话在某种程度上概括了艺术对于人类社会应有的意义。

当然我的看法不能代表很多人。甚至不能代表大多数人。而且对于艺术的看法,也和其他任何看法一样,在不同国家和时代是不同的,随着文化变化的。但如果我们试图去给20世纪以来的近现代艺术理出一个头绪的话,那么会发现,艺术其实是离社会大众、政治以及宗教越来越远了。艺术越来越个人化,越来越不具有传道授业的意义了。从前的禁忌被一个个打破。过去被认为离经叛道和逆反前卫的事情现在变成正常和可以接受的。

这里不打算做任何哲学上的分析。但仅仅提出一个论断:艺术越来越纯粹,越来越“只是艺术”。艺术不再有宗教意义。

如果我们能接受这个论断,那么我们就能得出一个自然的结论:Bruce Gilden和Philip-Lorca diCorcia之流,他们的创作的确是艺术。尽管这些艺术有些人并不喜欢。尽管有许多人对他们的创作方式有不同看法,但对他们的作品,大多数有一定艺术素养的观众都是普遍感到有艺术价值的。

说到这里,我们似乎就没必要谈论摄影的道德了。因为Wilde已经说得很明白了:艺术没有道德。艺术不是为了劝人行善或作恶。仅仅是好看好玩而又无用的东西罢了。但我觉得还是不妨提一下。

就拿前面的Bruce Gilden和Philip-Lorca diCorcia的例子来说。在街上拍过照片的人都知道:林子大了,什么鸟都有。有的人很喜欢被拍摄,而有的人对被拍摄不以为然。也有不少的人对被拍摄感到愤怒和不可容忍。那么,要如何才能划定一条道德界限呢?我个人看法:这个界限应该是以大多数人所接受和认同的标准做一个妥协和平均。“己所不欲,勿施于人”这个说法并不能推出“己所不欲,别人也必定不欲”和“己所欲,就应该施于人”。

从我个人来说,我是觉得对被拍摄持不以为然态度的人在目前的中国(大城市里)还是占大多数。而喜欢被拍摄的人似乎还要比对被拍摄感到愤怒的人还多一些。当然,没做过调查,具体也不清楚。但道德毕竟不是法律。不是要做民意测验,然后公投,制定法律的。道德是大家的看法的一个结合。是大多数人的看法的最大公约数。而法律,很可能是各种道德的最大公约数。

因此,我认为,类似Bruce Gilden和Philp-Lorca diCorcia的行为,在道德上,是无法用“不能接受”来描述的。这是否是一种值得鼓励和推广的行为呢?当然不是。但作为个人行为和选择,这是应该被接受和尊重的。至少是在美国和欧洲。中国的少数一些大城市也是类似的。



道德问题谈完了,让我们进入一个更重要的问题:法律问题。这种做法是不是合法呢?我们知道,道德这东西是没强制力的。如果“不能杀人”仅仅是作为一个道德约束的话,估计现在中国大概只有2亿人了。道德只是一个自律的法则而已。法律才是让人必须遵守的。

对于这个问题,其实在美国和英国都有比较确实的法律规定。熟悉法律的人都知道:英国和美国是英美法系,是讲判例的。所以我们就要看看有什么样的先例。这里最有名的一个例子,是Philip-Lorca diCoria的。

简单的说,diCoria在Manhattan时代广场拍摄了一个叫Nussenzweig的犹太老人的肖像。在01年进行了公开展出,并且买出了10份限量照片(不会加印),每份价格在2万-3万美元。在照片公开展出4年之后,被拍摄的犹太老人得知了照片的存在,于是提起控告(哈希德派犹太教禁止教徒随便拍照片)。在06年2月,纽约州高等法院裁定diCorcia胜诉,Nussenzweig的起诉被驳回。纽约高等法院的论点是,diCorcia的照片属于艺术创作而非商业用途,因此受到第一修正案的“言论自由”的保护。而07年3月,纽约上诉法院做出最终审判,判定diCorcia胜诉,但理由改为Nussenzweig提起控告的时间晚于纽约州法律所规定的时限。



美国的法律规定,凡是在公共区域能自然看到的东西("in plain view"),对其拍摄都是合法的。当然这个也包括从街上从窗子里往里看。但对于照片的使用的合法性,就是另外一回事了。19世纪末,美国对于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的关系,已经有了判例:对于例如广告等商业用途,隐私权高于言论自由。对于非商业用途,言论自由高于隐私权。

至于英国,其规定与美国类似。不过在09年二月,英国的反恐法修订,拍摄警察或军人被规定为非法。

这里值得说的一点是公共区域的定义。这里一般的定义是:所有权不属于明确的私人或组织,并且任何人都有权自由进出该区域。典型的例子是街道和公园。对于私人的财产,则业主有权阻止摄影者在该财产内进行拍摄。但业主无权阻止摄影者在其他私人财产或公共区域拍摄该财产。唯一的例外是军事和核设施。但一般来说,军事和核设施能从公共区域看到的地方都不会涉及国家安全。

当然,我不是在暗示中国也有,或者应该有类似的法律。但至少在美国和英国,其实也包括西欧的大多数地区,这样的法律是无可置疑的。但是很显然,法律是随着道德走的,因此也就是随着文化走。不同国家的法律会有极大的不同。例如类似的拍摄在阿拉伯国家和以色列就有可能碰到麻烦。很有趣的,一般来说国家越贫穷,对于摄影接受程度越高。也许是因为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很少有拍照的机会的缘故。也许是民风淳朴的体现吧。

不过Bruce Gilden说的一句话给我很深的印象:这里就是战场。对他来说,Manhattan的街道和巴格达或贝鲁特流弹横飞的街道是一样的。而他也确实因为拍摄蹲过牢房。也许他在心里早就做好了为摄影献身的准备了(他曾经在明知对方身份的情况下,拍摄日本山口组的人)。



其实写这个东西不是为了说教或者怎么样。也不是想去呼吁一下国内要立这方面的法。只是希望整理一下自己的思路。得出一个明确的、有条理的东西。不吐不快。就这个坏毛病。

1 comment:

zelphar said...

。。。你写的东西还都挺有深度的嘛。。。。
现在国内因为种种原因,大多数人都会很避讳被拍摄到。。
很多街上遇到很美的画面不得不远距离偷拍,否则很难拍到
然而美的瞬间往往很短暂。。。所以一直以来都没能拿很好记录下街上遇到的美景